中国园林网10月20日消息:近日,仁寿县法院以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,缓刑3年,并处罚金5000元。
据了解,王某系仁寿县人,初中文化,无业。2014年2月17日,王某从朋友处得知仁寿县彰加镇有楠木树(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》),遂到该镇金峰村3组购买楠木。王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,以3000元价格购买3株楠木树;同年2月23日,王某请人将3株楠木树挖走(蓄积0.4立方米),并将其抵债卖给陈某某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违反了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,在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,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植物楠木3株,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。被告人王某认罪、悔罪态度较好,为此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,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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